我是HR小黄鸭,一个爱冲浪的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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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现在很多公司,不再购置大量办公电脑,而选择租赁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没成想,上海一位“95后”姑娘张某把以公司名义租来的电脑直接“打包出售”。不到3年时间,这位姑娘假借公司名义,租来561台电脑并偷偷卖掉,价值总计1048万余元。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顾
95后张某任职上海某公司行政前台,也负责公司电脑租赁的相关事宜。张某发现,自己公司和租赁公司A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并已经审核过公司的资质,再次租赁仅需用公司账户下单,并按月支付租金。这一漏洞,让心思活络的张某,有了“别样”的心思。先是向租赁公司A私下多报一些电脑租赁需求,将租来的电脑直接低价出售套现,而自己只需要按月缴纳租金。
然后在发现租金窟窿越来越大时又假借名义,与租赁公司B方达成合作,继续通过之前“以售养租”的方式不断套取现金。直到A公司上门索要电脑租金。案发后,张某所在公司决定报案。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共向A公司租赁电脑共计423台,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向B公司租赁电脑共计138台。经鉴定,上述电脑采购成本价总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张某出售电脑所得人民币756万余元。案发前,张某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买断款共计370万余元,向B公司支付租金79万余元。张某收取的钱款中,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HR小黄看完这则案件
首先想说的就是,这公司心也太大了啊
员工负责租电脑竟然不走公账近3年之久
这是公司财务流程的重大漏洞啊
网友们也是纷纷感叹:一个敢租、一个敢付
网友热议
“这按月支付租金可以不走公司账?付款的敢付,收款的也敢收,真是醉了。”
“这姑娘聪明是有点儿,都没用到正地方,年纪轻轻进监狱。”
“只能说公司内控流程做的太差,流程规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人性之恶的风险,虽然不能完全规避。”
“公司财务年底也不盘账,不做固定资产清算嘛?这么多电脑的用量需求都不觉得离谱,没查出来?”
才二十几岁,正值青春大好年华
却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葬送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不过,这件事也要给企业们敲敲警钟
风险提示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往往因为行政、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重点岗位人员日常监管不到位
对公司物品、账目的盘查不够及时
导致员工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行为易发多发
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
风险防范建议
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养
民营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规模大小加强对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结合岗位职责,不定期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不同岗位可能触犯的法律进行警示,形成尊法守法的好氛围。
日常监管需到位
强化对公司仓库及仓管人员的监管,加强对物资进出库验收、记录和发放的监督,常态化对仓库物资进行详细核查盘点,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不给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
公司业务对公转账优先
企业与交易相对方往来款项尽量约定为银行对公转账,资金流明晰且有据可查,关键是减少了职工掌握现金的机会,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风险。
发现问题及时报案止损
一旦发现员工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财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量掌握财物去向线索或犯罪嫌疑人财务状况,随时向司法机关提供,方便为企业追赃挽损。
(新闻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