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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某员工一年内出现多达98次迟到,被公司解雇。员工上诉,公司却被判赔18万...
案例回顾
40多岁的王某是一名资深程序员,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长均超过了8个小时。2022年底,公司和王某协商解约,在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时,王某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震惊之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王某除加班费外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计算机科技公司主张: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8:30-17:30,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是9:00-18:00。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王某多次迟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某辩称:他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会打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王某同时指出,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他每月实际工作时长都超出了公司述称的朝九晚六。公司也从未对他“迟到”的行为进行过提示或告知,更没有以迟到旷工为由扣罚其工资或奖金。此外,作为团队的负责人,据王某掌握的其所在团队其他几名员工的考勤打卡和工资发放记录,其他人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与其相似,也没有因迟到扣罚过工资或被解约。
法院审理:
在王某在职期间,公司对于其多次出现打卡时间晚于早9点的情形时,从未对其进行过提示或处罚,无法证明公司实际存在并执行早9点上班的工作制度,而且从王某的打卡记录来看,王某每日出勤时长均超过8小时,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东城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考勤制度,也未尽到管理责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是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
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应满足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求
企业在管理员工出勤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考勤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建立员工出差、外派、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考勤制度。
2.建立健全的考勤记录系统以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对考勤归档加强管理,及时对考勤信息进行备份、归档,特别是针对考勤违规信息,要及时留档记录。
3.制订的考勤制度要及时征询员工和工会意见,依法履行法定流程制订,公布实施。及时向员工反馈考勤结果并做好解释工作。
4.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以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并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