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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公司认可田某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多数员工来说
可能不会因为工资偶尔晚发与公司发生争议
但如果正好碰到一些“有心离职”的员工
公司“晚发工资”就非常危险了
员工可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企业而言
做好工资发放的合规管理
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离职带来的法律风险
1.弹性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建议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时间选择在一个期间内支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10日至15日支付工资,或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
2.特殊情况需延迟发放工资时应先征得工会同意。在当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特殊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不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但用人单位从程序上应及时先征得工会同意,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3.正当理由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发工资。在当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原因消失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这里“合理时间”指的是。在省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地方立法中允许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