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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最近几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但也因此产生了不少传媒公司(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的诉讼案件。王女士应聘某传媒公司才艺主播岗位,然而工作数日后被告知试镜未通过被解除合作,这样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某传媒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表示公司提供某直播平台才艺主播岗位,可享无责保底、根据直播时长对应不同薪资范围、休息时间自由安排、工资可日结可月结。
王女士看到信息后与公司联系,在通过面试后以其个人直播账号加入了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相应公会。直播平台《合作记录详情》载明,王女士作为主播享有直播音浪收入、付费连线收入、嘉宾连线收入,以上三种收入均在扣除平台分成后由王女士分成90%、传媒公司分成10%。而直播音浪收入直接发放至黄女士个人账户。
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2日,王女士在办公地点进行了网络直播以及少量照片拍摄、视频录制。王女士和公司也就一些直播事项达成一致:今后直播素材由王女士自行挑选,直播时长不固定,直播时段由传媒公司与王女士共同商议后决定。然而到了23日,传媒公司却告知王女士试镜未通过,合作就此终止,也未支付王女士报酬。
王女士认为,自己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传媒公司终止与自己的合作,理应支付直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是,王女士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随后,王女士以上述请求诉至法院。传媒公司表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违法解除,仅愿支付王女士在直播期间的报酬。
法院审理: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主播作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其与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一概而论,法院既要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谨防劳动关系的不当泛化。
综上,王女士与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其职业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因此难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王女士直播期间报酬七百余元,并驳回王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由于直播平台与主播用工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出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
导致了一系列网络直播平台的用工纠纷
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机构)
更要注意用工的合规合理性管理
1.用工合同要合规管理。在合同设计层面,建议机构与带岗主播的协议需明确机构与主播之间就直播带岗行为,所属的法律关系。同时,合同约定过程中,明确规定违法犯罪事宜的处分,防范主播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商家或平台的损失。
2.结合劳动法法律法规,确保针对员工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调整岗位要慎重、假期待遇要明确、安排待岗要合理。
3.员工直播账号的归属要合规管理。机构要明确约定账号权属,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应就合作期间新注册账号以及网络主播已有账号的使用权作出约定。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建议机构对账号的ID、使用权、运营权等具体使用方式予以明确,不仅是合同履行期间还包括在合同终止后的账号交接,并且就合同义务设定对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