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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完成任务被体罚跑步十公里!公司被判赔偿

2024-06-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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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呦。当员工完不成业绩任务时怎么办?是会被批评教育、扣除绩效,还是罚款?江苏宿迁有家公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除了常规的处罚措施外,还加上“体罚”...


案件回顾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8年7月,陈某入职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陈某称工作期间,公司将加班、体罚、罚款等作为常态化管理措施,严重侵犯其权益,其因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被打压排挤,最终被迫离职。2022年7月,陈某向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邮寄离职申请。


陈某离职前担任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某部门团队主管,其所在的工作群记录显示,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发布指令,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完成十公里、五公里晨跑或者夜跑打卡、爬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等,且必须立刻执行并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

陈某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要求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强度极大的跑步、爬楼等惩罚措施属于体罚,侵犯了员工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陈某离职的原因是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制度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属于被动离职,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虽辩称公司员工工作内容少、强度小,即便组织跑步活动也是出于员工身心健康,压力排解等方面考虑的,程合理,也未造成伤害,不存在恶意体罚的情形,且也未强制员工参与,没有对参与者采取处罚措施。陈某系自身原因离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


最终,宿城法院判决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宿迁中院主持调解,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同意给付陈某11.74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当劳动者无法完成企业安排的生产任务时

企业应通过调整奖金等方式

按照其规章制度依法进行处理

而不是对劳动者实施体罚等违法行为


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有惩罚内容

公司是否可以按规定来对员工进行处罚?


很多公司的管理人员都认为,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写明对员工惩罚的内容,就表示员工接受这种处罚方式,公司就可以随意处罚员工。但公司制定这类规章制度,往往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即使征得了员工的同意,也是不合法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那员工没完成业绩

公司是否可以”罚款“处理吗?


1.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拟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尽量避免直接使用罚款的字眼,宜使用“扣发”“扣减”“降低”“减发”等词语的表述。


2.建立健全合理合法、多元化的薪酬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岗位性质设置薪酬制度,对薪资结构做合理设置,把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绩效类工资、各类奖金、提成等进行拆分。将劳动者的某些违纪行为、日常表现、业务能力等与绩效考核、提成计算、奖金合法等合理的衔接,根据劳动者的绩效表现给予奖励或者不予奖励,是法律所认可的。将罚款变为“奖励”性质,达到企业用工管理合法化的目的,尽量降低法律风险的问题。


3.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不适当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协商完善薪酬制度。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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