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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的38万元转给了骗子,法院判员工赔偿了多少?

2024-06-03 10:52

我是HR小黄鸭,一个爱冲浪的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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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员工以为是领导让转钱,赶忙照做后,结果对面竟是诈骗分子...公司平白损失38万,这个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顾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化名)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华”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华”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万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华”。


其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小李未直接与李华本人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就依照邮件指示进行了如上操作。当日14时左右,冒牌“李华”再次通过QQ指示小李以违约金的名义向“邓总”个人账户支付38万元。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遂拨打110报警。目前,该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某广告公司认为,小李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遭遇到网络诈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小李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行为,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小李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某广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某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小李进行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若是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原因被骗

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财务人员一般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并且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制度和法律

给予该财务人员相应的处罚

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意

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等必须经过

劳动者签字任何或者工会认可才对员工生效

才能作出处罚依据

否则无法做出相关处罚


企业要加强财产安全的风险防范


1.企业要加强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在付款前经过至少两级领导审批,可以通过微信、钉钉等工具进行审批流程,但最终付款前仍需负责人手签确认。


2.对于财务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务必做好岗前培训,做法律风险警示教育,避免若发生意外事件,员工以不知道规章制度为由抗辩。


3.企业要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赔偿,而非仅仅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该项内容,避免法院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认为仅在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工作时也需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流程,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被追责,给自己造成经济负担。


5.企业要定期对电脑定期杀毒,对通讯工具密码加强保护。以防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盗取电脑信息和通讯工具密码。提醒员工,收到任何不明链接、文件要谨慎对待,不要轻易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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