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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要承担这些责任,HR注意

2024-04-25 10:09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

结果导致相应的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无法报销。

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近日,发生的一起案件

赶紧和嗖嗖酱一起来看看。


0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1年5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事故伤害发生后,某公司未进行工伤申报,王某之后自行向平江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王某在工作时所受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王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

随后,王某又向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医药费报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43090元。

平江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申请支付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400元,但王某治疗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690元,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表明不予支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某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王某遂将对方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负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公司承担。

经法院释法明理,王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当庭支付了王某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02

HR需注意 


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作出了相关规定,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良性运转。

嗖嗖酱提示,用人单位应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版权信息 | 来源:整理自平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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