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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有医院的病休证明,企业必须批假吗?

2024-04-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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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这几年,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孕期女职工泡病假、患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一起来看看这桩案例。


案例回顾

陈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6月陈某怀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陈某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某A医院和B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

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在9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陈某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

9月30日,资产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6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0日 ,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

陈某观点:没有就医记录是医生认为其病情简单只需卧床休息,无需进一步检查和用药,便直接开具了病休证明。公司认为病休证明有假,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公司观点:资产公司则表示,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必须提供详细的就医记录,陈某无法提供,就属于违反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另,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陈某签收。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

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

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

企业理所应当审核批准病假

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医院基于人情等因素

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情况

HR小黄鸭建议

企业审慎认定虚假病假

加强对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

为合理防范少数职工恶意病假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请书、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的流程等;

2.确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企业有对职工病假到第三方医院进行复核的权利;

3.建立企业对员工的病假探望制度,既体现企业的关爱之情,也对职工病假休息情况有一定了解。

4.明确职工虚假病假的责任,规定虚假病假以旷工论处或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并采取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病假工资等救济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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