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刘某介绍田某到展览中心工作,田某自2017年2月2日入职展览中心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4日,田某在前往工作地点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田某之女,其以展览中心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驳回了田女的仲裁请求。田女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展览中心在用工之后是否与田某建立了劳动关系。
02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展览中心在用工之后即与田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田某是在从事展览中心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时死亡,该劳动是展览中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展览中心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展览中心虽然未与田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关于案外人刘某与田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本案整个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田某是单独接受刘某的授权或指示,为刘某干活并获取劳动报酬。田某在提供劳动时,刘某对劳动者未行使具体管理、监督等职责,田不是直接在刘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故不符合用工关系的构成要件。
最终确认田某与展览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再审法院同意原审法院裁判意见。
HR需要注意这类事实劳动关系。
03
其他未签订劳动关系情形
请HR注意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得到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