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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打工人都希望一直有个稳定的工作地点、环境。然而,理想和现实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案件回顾
2014年,杨某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根据X公司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杨某前往燕郊专柜工作,杨某在燕郊工作8年之余。
2022年4月25日,因商务原因X公司从燕郊撤柜,X公司要求杨某于2022年4月26日到其提供的两处北京的专柜选择其一报到,否则视为杨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未前去报到,并要求X公司调整工作时间,X公司未予调整。2022年5月,X公司对杨某作减员处理。2022年7月,杨某提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该约定较为宽泛,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并确定了工作地点,即河北燕郊。
现X公司因商务原因撤柜,导致杨某的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对此X公司应与杨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或考虑对其生活的影响,主动采取一些合理的弥补措施,例如调整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现X公司未与杨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亦未主动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故X公司不能因劳动者未选择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而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擅自对杨某作减员处理违法,故判决X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公司收到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项义务。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地点为必备条款
为的是保障劳动者的预期利益
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进步
越来越多的公司扩区域布点、业务遍布多地
因此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变动也是情理之中
一般在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企业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的风险管理
事前工作: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一方面,不可约定太过宽泛,如“全国范围”、“公司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等,这样容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另一方面,也不能约定过于具体,以免造成用人单位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寸步难行”。建议用人单位可将工作地点范围限缩到某个城市或周边区域,如条件允许,明确约定为该城市中的几个具体营业网点。如实在无法满足限缩条件的,那在工作地点条款的设计上,应当体现出对该条款的特别提示,并要求劳动者予以确认。
事后工作:如果发生了确需调动工作地点的情形,尽可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并且将协商过程予以固定,最终形成更新过的人事文件。并且在调岗同时,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该行为的合理性,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如提供交通津贴、异地宿舍、额外假期等,且不降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