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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出现工作疏忽纰漏,对企业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很难完全避免。小到餐厅服务人员不小心打破餐具,大到财务人员转错款,管理人员遗失重要资料等。这个时候,企业如果想开除员工,也要十分谨慎。
案例回顾
钦某于2019年8月19日进入宣城某医疗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岗位为质检员。2022年7月1日,车间开始生产“4090”滑膜手术巾。7月4日下午,钦某发现7月2-4日生产手术滑膜巾底部有褶皱划痕并有大的破洞后叫停生产。7月6日、7日全厂返工,但经过测试发现所有产品均不能正常使用,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数量约40000件,产品损失达20余万元。
7月12日晚,公司召开员工会议,讨论了对钦某的处理决定,公司向所在工会上报与钦某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生产、销售等部门18人一并发放问责书。7月13日,公司向钦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钦某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不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中,钦某的岗位是质检员,主要职责是抽查产品,日常上班是到生产线上检查产品的外观、尺寸大小、克重等,发现问题产品当场报废,不能处理的问题需要报告生产部主管和质检部主管。2022年7月2日-4日,该车间车间共生产产品约40000件,钦某直到4日晚上才上报发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钦某的工作失职造成不合格产品数量巨大,两日内不合格产品约4万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确实属于重大损害。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钦某的仲裁请求。
作为企业
一定需要提前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
明确什么是重大损害
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理有据
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经济损失达一定数额为“重大损害”
网友热议
“重大损害是指多大,不同企业界定不同,还是得有明确规定”
“干了三个月的员工,天天工作都出错误不细心,辞退需要补偿工资吗”
“我们厂里工作,结果设备坏了,公司让我们赔偿,这对吗”
值得注意的是
以严重失职或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往往在决策时需要同时兼顾
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1.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明确界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重大损害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普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者的监管责任进行一定的区分,同时与损害后果进行相应匹配。
2.对员工岗位职责进行清晰规定。
员工的岗位职责(包括监督管理职责)是严重失职解除类案件中,判断员工是否失职的重要标准。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且需要告知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岗位说明书和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管理岗位的员工,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者制定相对清晰的管理责任标准,减少不同管理者之间的推诿。
3.对重大损害后果进行准确评估。
企业不仅要举证员工的失职行为,还需要举证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损失或其他方面的重大损害,还有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企业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提前对后果进行准确评估,包括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损害是否确定产生而无法挽回、所谓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企业的经营风险、单位可能面临的负面影响和各种成本、与员工行为之间是否直接相关等,以避免后续举证不利而造成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