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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到21:00以后才算加班,是否有效?HR实操需要注意这五点

2023-10-30 11:48

01

案例详情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

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

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

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不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HR实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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