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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儿” ,离职后还索要提成?

2023-10-23 10:32

我是HR小黄鸭,一个爱冲浪的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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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对于销售员工来说,提成属于是收入的大头。但如果有人在工作中“一人二用”,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儿”,这种情况还能要销售提成吗?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庞某自行成立了一家机械公司,且该公司部分客户也是其所在热能公司之前的合作客户。2020年5月,庞某从热能公司离职。


此后,热能公司对账时发现,庞某在职期间经手的多笔订单未回款,但客户却称货款已付。热能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庞某“职务侵占”,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与此同时,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热能公司支付销售提成156万余元。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庞某销售提成46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查明,庞某尚在该热能公司工作期间就成立了与该公司经营业务重合、英文名称高度相似的某机械公司,某机械公司的业务不仅由庞某洽谈,且部分客户也是该热能公司之前的客户。庞某在职期间经办的该热能公司的多个订单货款都支付到了庞某成立的某机械公司账户中。因此,庞某在该热能公司任职期间提供劳动的目的已超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以获取劳动报酬的范围,其行为有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法院判决:该热能公司无需支付庞某销售提成。


庞某与某热能公司之间

虽然未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但也负有对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

庞某在职期间却还成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且截取原单位客户资源

已经明显损害了公司利益

网友热议

“这员工咋想的,还去仲裁公司了。公司现在应该是要告他了。”

“公司估计要告员工,这涉及到职务侵占了”

“干点儿私活也能理解,但是这也太明目张胆,还是公司资源”


当今社会,人才流动频繁

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信息并不鲜见

这些客户信息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甚至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离职员工

新入职单位或者自己成立同类型业务公司

然后利用这一特定客户消息形成新的商业交易

会给原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对公司客户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未雨绸缪的原则。在日常尚未发生纠纷及风险时,就应当制定较为详细的管理体系以降低风险,以及提前对泄露、使用客户名单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


1.明确关键岗位员工的职责、权限及保密义务

通过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其他协议中明确员工的职责、管理权限等,以证明该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对涉案客户名单进行获知、使用。保密义务的约定不可过于笼统,应当通过列举法明确客户名单属于保密范围,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都不得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名单。


2. 针对不同员工设置不同查看权限,加强涉密文件的保护

实务中公司往往使用相关管理系统对客户名单进行管理、整理、汇编和维护。因此,在员工使用该系统时,应当对不同员工的权限进行区分,控制涉密人员数量。同时定期对知晓客户名单的人员进行排查,避免其在职期间、离职之后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展开竞争。


3. 员工离职时审查其有无涉密及涉密内容,向其重申保密义务

在员工办理离职时,可以再次明确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及保密具体内容。对于员工离职前所持有的各种商业秘密载体,公司可以要求其一并返还或者销毁。


4. 发生侵权行为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保全

实务中,离职员工往往通过与客户主动沟通、发送报价单等方式,试图以低价或更多优惠以达到挖走客户的目的。对于这些材料,公司应当在发现端倪后及时与客户沟通,取得其理解和配合,对相关聊天记录等进行公证,避免涉诉后将客户列为第三人,或证据缺失的情况发生。

5. 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被告公司的营利信息

通常而言,原告无法获知被告的相关营利情况,因此诉讼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要求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被告在侵权期间内开具的发票,从而判断被告公司有无与原告客户形成交易,以及交易的金额,从而侧面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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