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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间外出买饭不慎摔伤骨折!能算工伤吗?

2023-09-04 10:50

我是HR小黄鸭,一个爱冲浪的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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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午饭时间快到了,不少打工人已经开始思考中午吃什么了。不过,有位员工还没等午休时间,就外出购买午饭,结果一不小心,滑倒骨折了!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能算工伤吗?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小王是上海某公司员工。员工手册记载工作时间为8:30-16:30,午休时间为11:30-12:00,工间操时间为10:00-10:15、15:00-15:15。2020年11月25日10:15,小王外出前往单位楼下便利店购买午饭,在人行道斜坡处不慎滑倒受伤。小王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


2021年12月21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虹口人社局经调查,小王系工作期间因私外出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小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小王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并要求虹口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伤情属于工伤的决定。


法院一审裁决:

小王主张自己在工间操休息时间外出购买午饭,系为解决生理需要,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事发当日10:00-10:15为供员工在办公室做广播操的工间操时间。工间操系单位为缓解职工身体疲劳、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的人性化安排,该时段属于工作时间而非休息时间,非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

■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午休时间为11:30-12:00,可在该时间段内购买午饭解决生理需要。但小王未经工作单位批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并在工作场所之外欲购买午饭滑倒致伤,明显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下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

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非常之高

这一点在生产制造业企业中最为常见

甚至有部分企业是因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无法承受高昂的工伤赔偿费用而导致消亡

企业务必注意运作工伤保险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网友热议

“小王十点多买饭确实太早了。但是午休半小时也是时间太少”

“啥啥都有风险,吃饭防噎,走路防跌,上班不容易”

“工伤认定有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当事人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意外受伤,个人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啊。”


企业的新入职员工

因不熟悉操作或单位环境极容易发生事故

入职第一个月发生工伤的几率极高

同时,当前部分地区新入职员工的工伤缴纳

存在当月缴费次月生效的问题

入职一个月也成为一段“社保真空期”


解决“工伤缴费真空期”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


1、入职与用工的分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工,这个标准的确定了两个时间,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用工的时间。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生效至用工期间内,双方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实务操作中,可以采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与用工时间分离的做法,在给员工发放的offer中,确定用工时间为社保缴费生效时间,从而避免真空期的存在。


2、商业保险补充。对入职一个月的“真空期”,因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内容,但为了保障职工免遭外来侵害的印象,实现顺利用工,可以通过为员工参加短期商业保险的方式规避外来侵害。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就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来说,劳动关系归于劳务派遣公司,当然工伤保险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从劳务派遣公司输出人员。


4、强化岗前培训

工伤事故,贵在预防、重在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职工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率,提高单位及其员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技能。


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以入职时间长短论

而是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定

因此,企业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一定要做好用工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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