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HR小黄鸭,一个爱冲浪的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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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去卫生间本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也是职场人自我放空时的去处。但有人却因每天“带薪如厕”时间过长,被公司解雇了?最近,一条有关“员工每天上厕所3至6小时被解雇”的话题冲上热搜。
案情回顾
据劳动报,一员工长时间“带薪拉屎”被解雇。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2014年6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作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其进行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且一天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王某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如厕范围。综上,王某已属因私离岗的范畴,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规定,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王某每日这样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显然不合理,且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的沟通中,王某亦未对其行为予以合理解释。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应当维持。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网友热议
”这也超常出正常的人体生理范畴了,哪有这么长时间的,明显是在上班的时候摸鱼。“
”司法程序太久啦,一般人都耗不起。“
”看来,劳动者要真劳动了才可以享受合法权益哈哈“
”这种情况,该病假就病假吧,蹲厕所算怎么回事。“
虽说工作时间上个厕所本无可厚非
但“带薪摸鱼”也不能这样啊
HR小黄鸭也被这3-6小时
这个数据震惊了
良好的劳动关系
需要企业、员工双方相互理解、共同维护
对企业来说,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这里,也给企业提醒一下,员工如厕只要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都属于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或者克扣工资。当然,碰上有特殊情况的员工,为其提供更换岗位、改善工作环境等便利,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工作效率,长期来看,对企业也是利好。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然而凡事讲求“度”,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否则即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被解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