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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黄鸭保持在冲浪吃瓜的一线,咱们随便闲聊,不上升高度哟。试用期看似简单,实际也有很多“坑”,极易导致法律风险。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在这上面栽了个“大跟头”,该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给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22.5万元,真是赔惨了。
案件回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刘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均未填写。《钉钉截图及录屏》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现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刘某某主张其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53000元等合计30多万元。公司不认可刘某某主张,并主张其已与刘某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刘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公司支付刘某某工资至2020年1月份,未支付刘某某2020年2月份工资。公司主张刘某某2020年2月份未上班,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需补薪及赔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法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刘某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在现实中
很多民营企业对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非常漠视
殊不知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制
企业方会承担很大的不利结果
网友热议
“这个公司竟然和人力行政总监谈劳动合同内容,敢坑HR。”
“公司被罚也要认,毕竟他一直发的试用期的工资啊”
“总监也知道公司操作是违法的,所以根本不急,一告一个准,还把工作年限拉长了。
“对于居心叵测的老板,就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就好像缓冲剂
能有效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磨合
最终对企业来说人力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
但HR小黄鸭要提醒企业
明确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也就是说录用新员工可以不经过试用期
直接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
员工入职后发现不胜任岗位要求
如果以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被允许的
企业会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范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了解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很容易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关于提前通知的时间,试用期内提前3天,试用期后提前一个月。
三、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